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旨在更好地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一家公司注册了“爱芯芯驰”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南京一家公司以与其名下“芯驰科技”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国知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芯驰”,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
在商标代理案件中,共存协议多用于驳回复审案件。当申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作为清除在先引证障碍的途径之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通过协商达成共存,寻求获得申请商标注册的机会。而共存协议不仅适用于驳回复审案件,也可以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无效宣告案件中,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时,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第46683875号“图形”商标异议,被异议商标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什么是相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逐步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共识。为了帮助有意向在中国香港地区(以下简称“香港地区”)发展业务的企业进行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本文详细梳理了香港地区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并对申请注册中常见问题加以解读
目前在我国商标实质审查制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常常以认为一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如何审查商标共存协议,避免法律风险,使企业今后能够顺利注册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审查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使共存协议更加完善
上海如非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于2019年7月17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申请了第39731767号 “RACE CHIP”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 该申请于2020年1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另外,被异议人还在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与其他知名品牌类似的商标
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36300760号“汴梁第一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