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中,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是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日常做驳回复审案件时,可以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对比、收集在先共存注册的类似裁定等方面进行切入,帮助客户在驳回复审中争取申请商标的注册
与文字商标相比,字母组合因其简短、便于记忆,易识别以及市场传播力更强等优点,是企业品牌体系建设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通常选择其企业名称或其它文字的首字母组合作为其商标、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然而英文字母是有限的且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字母组合也是有限的,因此,字母组合商标由于与他人在先标志相同或相近而被驳回的机率较大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6类第51837067号“UNICOM”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品牌知识的普及推广,企业对于打造自我品牌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调查在针对侵权方面的空间不断的压缩,所以调查在商标业务中的异议、无效、撤三等业务中也有了一定的作用
马德里国际注册因其申请的便捷性、费用低廉等优点被国内很多企业选择,但也有一些企业因为国内基础商标无法获得注册,或担心其稳定性,或有其他考量,倾向于以国内企业的名义基于在其他马德里缔约方的申请/注册提交马德里申请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13 【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虽然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
聂义强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的第47755304号“中智E家”商标获得初审公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知识产权贯标即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成为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抢注他人在先商标”、“囤积商标用以牟利”的现象正逐渐被社会大众所关注。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整体观察”和“要部比对”的规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显著部分在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占有更大的权重,但也不能因商标文字或者图形的任何一部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就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