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商标法中的“和而不同”——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的区别和关联

宝洁公司上诉争议商标“洁汰霸”无效案,法院未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基于争议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行为,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无效,体现两法条区别与内在联系。

国知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第5类与第10类商品类似

穆尔鲍尔科技对汪某注册的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在牙科设备和仪器上注册无效,认为双方商品功能用途互补,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相同,构成类似商品。

浅谈禁止反言原则

美国崔克公司因“TREK”商标异议C&J科拉克公司的“DESERTTREK”商标。因违反共存协议及诚实信用原则,崔克公司撤回异议。禁止反言原则维护了交易稳定性和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

“美多面”商标被“多面”打击

拉芳家化成功无效宣告“美多面”商标,因其与“美多丝”商标近似且权利人申请行为不正当。此案打击恶意注册,提醒市场主体注重品牌独特性和诚信经营

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

百威公司申请无效“纯鲜唐”商标,国知局认定“TUNG”与“唐山啤酒”形成对应关系,判定双方商标近似。案件启示:证明对应关系需收集大量使用证据,考虑知名度和恶意因素。

商标撤三的攻与防

商标撤三成常用手段,企业可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似商标提起撤三。企业应积极使用商标并妥善留存证据,以防被撤三。采取策略性注册和使用,及时应对撤销申请,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谈争议商标被撤销在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作用

在基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起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何种方式来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不正当性是较为关键的一环,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可以成为推定争议商标所有人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的考量因素

以案释法丨浅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的适用

法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罗艳冰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1457614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国知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恶意,扰乱正常秩序,违背《商标法》立法精神,决定不予注册。

从“SEPHORA”商标再获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谈“驰名商标保护记录”效力延及作用

驰名商标保护记录对商标跨类保护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商标异议等案件中,需重视驰名商标保护记录证据的收集,以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丝芙兰成功利用驰名商标保护记录阻止“SEPHORABABY”商标注册,证明了此类证据的重要性

以案释法丨组合商标近似判断中如何理解商标非显著识别部分和整体区别性

组合商标近似判断中,国知局采取严格标准,考虑商标整体性和主要识别部分。外文商标显著性判断较复杂,需考虑公众认识水平。在近似判断中,需综合考虑商标整体、主要识别部分、非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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