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第25类第31019265号“眼镜蛇战术”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国知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提起撤销复审,经对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商标使用应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象征性使用不属于真实使用。本案被申请人属于象征性使用,非真正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本文正理知识产权就印度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以及中文商标在印度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分享一些代理的经验,以帮助企业降低在印度注册申请中文商标中的驳回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驳回,让业务可以顺利开展。
美国商标权利以使用在先为原则,制造商与代理商需明确约定商标权归属。独家经销商可获得优于制造商的商标权,需考虑创设和首次使用商标、商标样式及商品范围、产品质量控制等证据。中国企业需关注商标权属问题,规范使用商标,对被授权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商标抢注行为。
2022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下降20%,主要原因是打击囤积商标注册行为和受经济下滑影响。商标法修订草案对恶意申请、商标使用等有更严格要求。建议企业适当控制申请数量,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争取最大程度争取商标获权。
漳州市辉煌保健品有限公司申请的“欧玛茜”商标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的“玛茜”商标类似,因此被国知局决定不予注册。此案是因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在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9类第57571400号“携程农庄”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因为“携程CTRIP”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案是一起利用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对抄袭、摹仿的被异议商标进行跨类打击的典型案例
2019年《商标法》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旨在打击囤积商标行为,规范注册秩序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收到国知局依据该条款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从以下两方面应对:1. 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 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只要能证明申请行为符合经营规模、商标布局的商业惯例,确为使用目的,即可克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文讨论了“SEPHOLAN”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认为该商标与丝芙兰的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裁定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案件撰写和业务开发提出了几点思考,包括商标近似性、在先商标知名度证据的搜集和更新以及对客户案件情况的整体把握等。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文将以《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依据,浅谈对恶意商标囤积与正当储备商标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