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商标无效裁定突破《区分表》规定,认定非交叉群组商品为类似商品。国知局未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支持,而考虑双方商标重合或关联、显著识别部分近似、引证商标知名度等因素,以打击抄袭摹仿行为。
前言“大寨”牌核桃露始创于2001年,是国内第一个核桃类饮料产品,开创了国内植物蛋白饮料的先河。2016年,“王老吉”“大寨”强强联手,在...
本文介绍了在海外商标保护中,如需证明国际注册保护范围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丢失时,可向WIPO申请各类认证文件。文章详细列举了四类认证文件及其费用,并提供了申请方式和注意事项。
万可管理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商标无效。裁定考虑引证商标知名度及双方同行业特征,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此案是考虑商标知名度和同行业特征的典型案例
在审查中,对于完整包含他人商标的情形,在异议或无效中通常认定构成近似商标,关于此点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对于完整包含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文字同音不同字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呢?
丽都饭店有限公司的“丽都”商标面临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经正理知识产权协助,丽都饭店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使用了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此案强调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义务和举证责任,并建议商标权利人在面临类似申请时积极应对。
在商标审查中,“完整包含”情形被视为近似商标的标准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审理指南》中扩大了近似认定的范围。在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双方商标在字体设计上高度一致,被认定为摹仿。除了商标近似性,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知名度、恶意摹仿等。
出海企业在国际商标注册中常遇驳回,应冷静判断,积极寻找应对方案。本文以墨西哥商标驳回复审案为例,介绍了针对不同驳回理由的应对策略,包括利用商标差异、寻求同意函等,最终商标被准予注册。提示企业海外申请时善用制度差异、提早布局、积极沟通规划,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协助。
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对李三英的“纯鲜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其商标与自身“TUNG”商标构成近似。国知局支持此观点,因“TUNG”与“唐山啤酒”在实际使用中已形成对应关系。此类案件需注意对应关系、知名度及恶意影响的证明。
申请人对第25类第31019265号“眼镜蛇战术”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国知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提起撤销复审,经对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商标使用应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象征性使用不属于真实使用。本案被申请人属于象征性使用,非真正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