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港旅茂业”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应用
2023-09-08 商标 李亚东

近日,我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港旅茂业”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裁定书,经审理认为,“中港旅茂业”商标与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先申请、在先已注册的“中旅”、“港中旅”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本案中认定争议商标无效,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通过查询,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项上已有在先申请、在先已注册的“中旅”、“港中旅”商标,且“中港旅茂业”文字系“中港旅”和“茂业”的机械组合,同时攀附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旅”、港中旅以及茂业百货集团的“茂业”,鉴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中旅”、“港中旅”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具备极高知名度。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央企之一,经过长期广泛使用,“港中旅”及“中旅”商标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且,第770757号“中旅”商标曾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与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三、引证商标均是有效的在先商标。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均是在先申请、在先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是有效状态。

从以上案例可知,该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主要使用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系商标行政纠纷案件重点使用的法条,不仅体现了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若您的商标专用权存在类似的侵权情况,不妨参考“中港旅茂业”案件积极采取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等方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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