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桂三金七”商标无效宣告案浅析
【案情介绍】
广州洁士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4267745号“云桂三金七”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三金”)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摘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标样对比表:
【案件评析】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可见,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知名度与显著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当然,知名度与显著性本身也存在密切关系,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则显著性越强;反之,显著性越强,越容易增加商标的知名度。
桂林三金是一家专门从事中药、天然药物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的股份制药企业,也是中国最早生产现代中药制剂的厂家之一。自成立之初,桂林三金就开始使用“三金”商标,并于1994年开始使用形象品牌“三金及图”。经过多年的经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在消费者中间享有很高知名度与美誉度,拥有巨大市场影响力,“三金”商标更是被多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字不同,文字构成字数亦有一定差异,但因其完整包含了桂林三金名下显著性较强且知名度较高的“三金”文字,在实际市场环境中,存在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三金”系列商标之一的可能,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此类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认定标准。
此外,在包含他人标识的商标近似判断过程中,亦应考量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具有不正当地借助他人商标商誉进行牟利的主观恶意。通常情况下,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的影响力,即可合理推定其具有恶意。
本案中,广州洁士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三金在实际经营范围上有所交叉,可视为同行业竞争关系,加之“三金”商标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合理推定其对“三金”是应知且明知的。同时,我司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广州洁士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并在理由书中进行列举,例如:“益口达炫白”(摹仿“益达”、“炫白”)、“绿竹箭 GREEN ARROW”(摹仿“绿箭”)等,间接证明了广州洁士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观恶意。
综合以上因素,国知局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意义】
本案是判断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入手,既要积极协助客户搜集引证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客观事实证据,也要充分调查被申请人的主观意图。
本案裁定结果也警示了那些企图“搭便车”、“傍名牌”的申请主体,如此“包含式”的申请,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