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商标注册的影响
2023-08-25 商标 张杰

前 言

2023年01月13日,国知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商标法8章73条的基础上扩充为10章101条,进行了多项重大、具有突破性的调整。本文主要就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商标注册及布局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禁止重复注册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对禁止重复注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同一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应当只注册一件相同商标;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得重复注册的情形,及规定了可以重复申请的例外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在先申请、已经注册或者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公告注销、撤销、宣告无效的在先商标相同。

下列情形或者申请人同意注销原注册商标的除外:

(一)因生产经营的需求,在已实际使用的在先商标基础上做细微改进,申请人能够说明区别的;

(二)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未能续展的;

(三)因未及时提交商标使用说明,导致在先商标被注销,但该在先商标已实际使用的;

(四)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因未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使用证据而被撤销,但该在先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的;

(五)在先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权益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但该在先权利或者权益已不复存在的;

(六)有其他重复或者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的。

禁止重复注册制度在我国属于新增制度,缺乏相关解释及审查实践。那么如果该制度落实会对企业造成哪些影响呢?

(一)防撤三接力式申请将不被允许

很多企业通常都会有暂未投入使用的商标,如防御性商标,为避免这些商标被提起撤三导致权力丧失,在注册满三年后会进行重新提交申请。防御性商标注册的目的是避免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阻碍他人的恶意注册,是企业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审查审理指南中也明确了,“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四条。

但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将防御性商标注册纳入第二十一条的除外情形中,即否定了对于此种接力式申请方式的认可。鉴于目前新商标法尚未最终确定,企业可在不违反囤积条款的条件下,将重点的防御商标进行重新申请。

(二)注册申请阶段为等待撤三结果补位申请将不被允许

目前注册申请审查周期已经缩短至3~4个月,而撤三、无效宣告等流程通常需要9~12个月的时间,时间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不考虑重复补位申请。

修订草案的第四十二条程序中止条款,虽然明确了对于审查审理结果有明显影响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但在第二款又规定“被诉决定、裁定作出后相关商标状态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诉决定、裁定的审理”。目前对于该款的主流理解为维持被诉决定、裁定,不考虑情势变更,不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理,这样会使企业商标的获权之路更加困难。

因此,如果商标法按修订草案执行,那么后续企业“注册申请+排障”并行的注册方式难度会大大增加。

二、禁用条款的变化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新增两项关于禁用标志的新内容,对于第(五)项新增的“重要传统文化符号名称及标志”禁用性规定,需要企业重点关注,因为很多企业经常会结合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品牌宣传活动等,企业后续如何合规使用传统文化符号名称及标志的标识将是一个难题。

但同时笔者对这个条款也有一些质疑。我国传统文化符号通常具有美好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体现了企业对于未来发展等的美好愿景。另外,传统文化符号名称和标志具体有哪些仍不明确,笔者在百度上进行检索,并没有发现统一明确的信息,那么传统文化符号的界定将是审查实践中需要着重考虑的点。

此外,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新增了初审公告的撤销程序,主要也是针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禁用标志,所以企业商标申请前准确评估是否属于第十五条的情形显得尤为重要。

三、提供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第六十一条【说明商标使用情况】 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

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是对现有撤三流程的进一步补充,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释放囤积、闲置商标资源,回归“商标以使用为目的才进行注册”的本意。

该条款对企业现有的商标工作思维会造成一定冲突。一方面,对企业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大大限制了企业出于自我保护而大量布局注册防御性商标。该条款增加了企业的商标维护成本,同时为了履行说明义务,更是要求企业重视商标的规范性使用,注意保留使用证据。

按照目前的修法趋势和商标审查趋势,提前留存使用证据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商标局下发的涉嫌囤积的审查意见,要求提供证据的商标数量从几十件到几百件不等,但均需要在30日进行回复,时间非常紧张。如因时间仓促而未能梳理并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商标因囤积驳回,属实得不偿失。

四、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责任变化

第六十四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对于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的,相比于现行的商标法,增加了处罚制度。在2021年12月出台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即认定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商标法修订中将其进一步明确。

很多企业的商标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名称或地址变更后,未能及时或不在意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变更申请,认为并不紧急。但如果该条款最终进入实施,那么企业的商标管理人员应该转变观念,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免行政处罚。

正理提示:目前中国正在经历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大量的新增和变化内容,也是顺应了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商标情况和当前“重使用”的修法趋势,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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