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代理的哈药集团制药六厂针对第35类、第46321334号“护童”商标提起的无效宣申请案件收到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针对被申请人杭州护童科技有限公司的第46321334号“护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争议商标“护童”,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设计”服务上。
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832643号“护彤”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21788478号“护彤”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护童”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护形”,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目的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第46321334号“护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简评】
本案,“护童”与“护彤”商标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均为“hu tong”,二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近似的规定,给予“护彤”商标的保护。
【典型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护童”无效宣告案件认定无疑更加深了“护彤”商标的保护力度,也给我们维护商标权利指明了方向。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团队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提供了本次无效宣告申请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