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确权时,申请人往往需要移除阻挡其注册的引证商标;而在商标维护时,商标所有人需要移除潜在的抢注商标。移除商标的手段通常分为三种:异议、无效宣告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俗称撤三)。 如何正确地选择移除商标的手段, 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每个商标所有人需要掌握的。在本文中,正理知识产权将带你一起分析这三种手段本身的优点和缺点, 以及具体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这三种手段:
异议: 商标公告期是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都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结束后,如无第三方的异议,则商标获得注册。而对于商标所有权人来说, 异议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维权手段。异议有机会在疑似抢注商标注册前就可以成功撤销该商标。但是,从近些年的数据来看,如果双方商品/服务不近似,即使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成功率也不是很高。
撤三:如果商标已注册超过三年,任何人都有权对该商标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交该商标在三年内的使用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供的使用证据不符合要求,则商标会被撤销。相对其它移除商标的手段, 撤三所需要准备的文件最少,审理时长也是最短的。但是,撤三的成功率完全取决于商标所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商标,即便其使用明显具有恶意,也会被判定为商标的使用。此外,被撤销的商标也仅仅是因为未使用而被撤销,对同一所有人的恶意注册或申请的商标不具备参考价值。因此,撤三很适合用于移除商标申请中没有恶意的在先商标。
无效宣告:无效宣告是对经异议程序(不成立)而获准注册的商标所采取的后续程序。近些年来,异议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一直成功率不高, 无效宣告逐渐成为商标权利人对于在其它类别上维护商标权利、 打击恶意抢注行为的不二之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所有人能够通过质证程序了解到对方的公司架构、商标使用情况以及实际恶意程度,并加以反击。赢得无效宣告后, 还可以将其作为日后针对同一所有人的类似案件中的有利证据。此外,无效宣告程序中还会审查商品/服务是否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对于商标近似、商品/服务关联性较大的案件胜率也比较高。 但是,无效宣告也是耗时较长,费用相对来说较高的程序。为了节约时间和节省费用,部分商标权利人会选择跳过异议环节, 直接申请无效宣告。但是无效宣告也有一个缺点,就是被申请商标一定是一个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它拥有一个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 三种移除障碍商标的手段各有千秋,商标权利人需要选择正确的手段将胜率最大化。正理知识产权建议:商标权利人根据不同的情况,打出组合拳,全方位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