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2023-08-29 商标 温冬冬

【案情介绍

申请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对义乌沃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第36471515号“CMA CGM”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近日收到关于上述商标无效宣告案的有利裁定,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认定上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以案释法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分析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2、37、39类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商品,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主张的成功概率不是十分乐观。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28件商标,除上述与申请人商标相同的“CMA CGM”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其名下的第61731706号、第61720674号“image.png”与福特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极为近似,第25884927号、第39868886号等5件“X-FORCE”商标中的“X-FORCE”X特工队(美国漫威旗下游戏),第38105215号“MIYABI及图”商标中“MIYABI”为日本道具品牌。上述他人的在先商标品牌均是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在先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鉴于此,我们在理由书中着重分析了被申请人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发布的《商标审理审查指南》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办案心得

《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对“多件”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在从上述案件可见,被申请人名下一共28件商标,如果仅从商标申请数量来看,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数量不是很大,但是,综合考虑该商标申请人名下10件商标是对他人在先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而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名下注册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因此,国知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在办理案件中,代理人应重点阐述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是对他人在先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的事实;同时,国知局加大了对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代理人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网、购物平台等多方位检索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和商标使用情况,向审查员全面阐述可能存在的有利因素。

正理温馨提示:代理人在办理案件中要全面检索、重点阐述,争取有利的结果。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商标无效宣告及其他评审案件、法律咨询
此案件代理人
温冬冬 资深商标代理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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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商标无效宣告及其他评审案件、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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