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都饭店有限公司的“丽都”商标面临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经正理知识产权协助,丽都饭店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使用了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此案强调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义务和举证责任,并建议商标权利人在面临类似申请时积极应对。
在商标审查中,“完整包含”情形被视为近似商标的标准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审理指南》中扩大了近似认定的范围。在异议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双方商标在字体设计上高度一致,被认定为摹仿。除了商标近似性,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知名度、恶意摹仿等。
出海企业在国际商标注册中常遇驳回,应冷静判断,积极寻找应对方案。本文以墨西哥商标驳回复审案为例,介绍了针对不同驳回理由的应对策略,包括利用商标差异、寻求同意函等,最终商标被准予注册。提示企业海外申请时善用制度差异、提早布局、积极沟通规划,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协助。
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对李三英的“纯鲜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其商标与自身“TUNG”商标构成近似。国知局支持此观点,因“TUNG”与“唐山啤酒”在实际使用中已形成对应关系。此类案件需注意对应关系、知名度及恶意影响的证明。
申请人对第25类第31019265号“眼镜蛇战术”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国知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提起撤销复审,经对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商标使用应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象征性使用不属于真实使用。本案被申请人属于象征性使用,非真正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本文正理知识产权就印度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以及中文商标在印度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分享一些代理的经验,以帮助企业降低在印度注册申请中文商标中的驳回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驳回,让业务可以顺利开展。
美国商标权利以使用在先为原则,制造商与代理商需明确约定商标权归属。独家经销商可获得优于制造商的商标权,需考虑创设和首次使用商标、商标样式及商品范围、产品质量控制等证据。中国企业需关注商标权属问题,规范使用商标,对被授权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商标抢注行为。
2022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下降20%,主要原因是打击囤积商标注册行为和受经济下滑影响。商标法修订草案对恶意申请、商标使用等有更严格要求。建议企业适当控制申请数量,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争取最大程度争取商标获权。
漳州市辉煌保健品有限公司申请的“欧玛茜”商标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的“玛茜”商标类似,因此被国知局决定不予注册。此案是因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在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9类第57571400号“携程农庄”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因为“携程CTRIP”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案是一起利用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对抄袭、摹仿的被异议商标进行跨类打击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