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整体观察”和“要部比对”的规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显著部分在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占有更大的权重,但也不能因商标文字或者图形的任何一部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就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异议人沃爱康光学公司VOLK OPTICAL,INC.对被异议人上海威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0类第27195748号“福科VOLK”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如果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支持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使用的话,可以考虑引用不合理使用的正当理由来抗辩,例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及企业破产清算等,同时注意需要强调申请人有使用意图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38635268号“曼妮芬 夫人MANIFEN MADAM”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对“曼妮芬”商标进行了跨类保护
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虽然并不常见,但是一旦遇到,的确令人苦恼。因此,在本篇文章,小编将对商标同日申请的相关流程进行梳理,希望能够对广大商标申请人有所帮助
依据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最新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商标、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和其它业务办理的审查周期将持续压缩,目前除4个月的商标平均审查周期之外,还有3个月的法定初审公告期,以及特殊情况处置,所以实际商标注册的整体周期平均在8-9个月左右,若想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缩短审查周期,在注册商标时更要做好准备
商标撤销行政案件中,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使诉争商标被维持注册的关键,但是,除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有效证据链的建立之外,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你会不会有这样的感受,想好了一个商标名称一查询就无法注册商标;或是项目已开展但商标却无法注册。怎么办?或者重新起名、查询、注册;或者直接购买转让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可是一旦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会“标财两空”
商标近似的判断,并不是一件凭直觉判断的事情,在行政及司法审查实践中,有其特定的判断规则和方法,考虑因素众多且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不断增加,签订共存协议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共存同意书的审查却越来越严格,针对共存协议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有了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就被认为不构成近似,还是认定为构成近似但是不导致混淆,还是认为构成混淆但是由于当事人认为可以共存从而属于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