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李淑华律师代理国外某客户在“STYLEJCREW”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中胜诉。 2010年8月27日,客户委托我所作为原告针对商评委做出的争议裁定提起诉讼。我方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属于服装及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服装;鞋;帽”等经常一起搭配使用,互为依赖,并可被同一个企业生产或销售,在相邻区域进行销售,消费者亦往往一起购买,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定为存在特定联系,应构成类似商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并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在“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的注册。
本案启示在于,类似商品的判断并不取决于“区分表”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的划分,而是取决相关公众通过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生产方式等客观因素所产生的主观上的一般认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分表”的分类突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也是我所代理的突破商品分类并取得胜诉的又一个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