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我公司代理姚明(下称异议人)对纪俊强(下称被异议人)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球拍用吸汗带”等商品上申请的第3419286号“姚日月YAORIYUE”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为:异议人姚明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姚日月YAORIYUE”的汉字部分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姚明”;被异议商标如注册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球拍用吸汗带”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的商品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导致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局经过审理于2009年1月14日做出(2009)商标异字第00319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419286号“姚日月YAORIYU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