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于2002年9月19日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注册在29类“牛奶、酸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第1743196号“优酸”商标、注册在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第1758485号“优酸”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分别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均为:争议商标用于29类“牛奶、酸奶、牛奶制品”、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征,且已约定俗成为商品名称。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一、争议商标并未直接表示“牛奶、酸奶”、“冰淇淋”等商品的质量,也未直接表示该商品的主要特征,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未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汉字组成,其中“优”和“酸”并非汉语中的常见固定搭配,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酸奶等商品上及冰淇淋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认读争议商标,易将其理解为直接表示产品质量特征的描述性文字。关于“优酸”已约定俗成为商品名称的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优酸”已约定俗成为商品名称。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上述两争议裁定申请,于2009年2月2日分别做出商评字(2009)第00602号、商评字(2009)第0060号争议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