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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影不离——由“埃森哲”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谈对外文商标对应翻译的全面保护
2024-06-18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就帝柔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第12995333号“埃森哲”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向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2017年4月14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7)第38014号《关于第12995333号“埃森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诉争商标应予维持,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埃森哲”商标已与“accenture”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之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参加了案件的审理。

在本所代理原告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提交了大量的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材料,以证明中文“埃森哲”与英文“ACCENTURE”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同时,我们还提交了许多第三人帝柔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大量申请抄袭摹仿知名品牌商标的证据。最终,上述证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自1998年起,原告就以“埃森哲”为名在中国大陆地区先后成立了若干关联公司,并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长期、大量使用“accenture”和“埃森哲”商号,多家媒体在对原告进行报道时通常一并提及“accenture”和“埃森哲”,因此“accenture”与“埃森哲”在第35类服务上已经形成了紧密联系并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由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服务面向的相关公众范围较广,与第25类服装等商品的受众有相当程度的重合,且“accenture”与“埃森哲”商标均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会愈发加深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唯一对应关系的印象,因此消费者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看到诉争商标“埃森哲”时,难免会将其与引证商标三“accenture”联系起来,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同时,第三人除本案诉争商标外,还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约三十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属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并判定被告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从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于外文商标的对应翻译,只要已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形成稳定市场秩序的,应当同样得到保护。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一些来源于第三方媒体的证据,用以支持外文商标与其对应翻译已经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

北京正理律所律师李淑华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案一审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诉争商标:

形影不离——由“埃森哲”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谈对外文商标对应翻译的全面保护

引证商标1

形影不离——由“埃森哲”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谈对外文商标对应翻译的全面保护

引证商标2:

形影不离——由“埃森哲”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谈对外文商标对应翻译的全面保护

引证商标3:

形影不离——由“埃森哲”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谈对外文商标对应翻译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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