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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使用证据的相关解析
2024-06-18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如今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增多,撤三也随之增加,从小编经手的案件来看,许多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并不注重商标的使用,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即在形式意义上具备了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条件,闲置三年五年都不使用,当他人提出撤三时,申请人就出示不了有关该商标的使用证据,甚至问代理机构,他们凭什么撤我们的商标等。

下面小编将给大家解析关于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相关问题

   一、撤三的名称

撤三的全称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撤三,依据的是《商标法》以下规定:

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二、撤三证据应具备的五个基本要素

    1、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为商标权利人(应有合法使用权)或被许可人(需提供许可合同或授权书);

    2、应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即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

3、商标的使用地域需在中国大陆。若商标使用的全程与中国大陆无关,其证据不予采信;

4、提供的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商品及具体使用形式,对于未体现商标或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外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其证据不予采信;

5、提供的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商标是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三、撤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等,亦或者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和服务有关联的文件资料上,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票据、收据、维修维护证明、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五、权利人有几次提供使用证据的机会

1、商标局向商标权利人下发《提交使用证据通知书》时,要求商标权利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

2、当收到第一次撤三裁定时,商标权利人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书的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3、在申请复审后,依然未提供使用证据或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权利人可以自收到复审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4、如果一审诉讼中还没有抓住机会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依然被无效了,商标权利人可以自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商标权利人在准备答辩材料前应明确被提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哪些,有针对性的整理使用证据,避免“所答非所问”。此外,答辩证据还应体现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我国是商标申请大国,许多商标权利人注册却不使用,有一些想真正使用的申请人却不能注册,只因有阻挡商标存在,这样对后者很不公平,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在此,小编希望权利人把自己的商标归整归整,如有不需要的商标可以选择注销或转让,卖给有需要的人,减少被撤销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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