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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驳回复审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9-03-27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笔者从事商标代理工作十一年,撰写的驳回复审案件不计其数,前几天看了一篇商评委审查人员写的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如何正确提出复审理由的文章》才发现自己在撰写驳回复审案件时存在不足,接下来我将结合自己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撰写的经验,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在撰写驳回复审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当然此类驳回复审案件仅限于有在先商标权的案件,也就是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而提出的驳回复审案件。
       我们在撰写驳回复审案件时,按照常规方式,一般都是从以下几点来阐述:
       1.申请商标的独创性,我们会建议客户提供独创性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公司的合同、图片,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重点从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图形构图、呼叫上进行阐述,并结合2016年12月商标局和商评委联合颁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来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
       3.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我们会建议客户提供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销售、广告等一系列证据,用来证据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已经使用,并且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4.我们会查询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引证商标未使用或者显著性较弱,我们会进一步阐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实际上,我们仔细想想,提出驳回复审的目的无非是说服审查人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因为商标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中,仅仅只是比对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的本身,不会考虑其他因素,这种驳回决定会存在不合实际的情况,所以商标法赋予申请人通过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合审查人员在实际审查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做法,向大家阐述驳回复审案件撰写的重点:
       1.申请商标的真实来源和意图在驳回复审理由中是很有必要阐述的,目的是为了让审查人员相信申请商标并没有摹仿或者抄袭引证商标,并且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原因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是委托设计公司设计的,要提供独创的设计说明,如果是享有著作权的,要提供著作权设计初稿或者著作权证书,如果只是自己单方面想出来的,要把这个独创的过程写出来。总之,申请商标的独创性是很重要的。
       2.在对比商标时,特别是申请商标是图形商标时,我们往往在理由中阐述,我们将申请商标称呼为“图形”商标,虽然说呼叫不同是判断两商标有无混淆可能的重要考虑因素,但是在实际呼叫中,很少有人将一个商标称呼为“图形”商标或者“马图形”商标、“牛图形”商标。实际上这些图形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是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文字商标一起联合使用的,往往对应着是汉字呼叫。因此,我们必须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图形商标,提交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图样证据,并且向审查员明确说明该图形商标的呼叫是什么。如果没有使用证据,说服力不强。
       3.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是驳回复审案件中的重中之重,因为驳回复审案件的关键就是向审查人员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如果申请商标已经使用,请务必提供使用证据,而不是仅仅在文中阐述“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使用证据,审查人员无法认定这一事实。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可以区分,使用证据的说服力往往很大。即使申请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也要提交申请人准备使用申请商标的前期准备证据。
       4.在驳回复审理由中,我们经常会论述“如果申请商标不予初审公告,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此话,审查人员也很委屈,说“我们只是作为居间的裁定者,既要考虑申请人的损失,也要考虑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还要考虑消费者混淆而产生的损失,我们一方都承担不起”,事实上,任何一方的损失审查人员都无法承担,所以大家在论述这句话的时候,要谨慎处理。
       其实,驳回复审就是给申请人一个讲理由的机会,但讲理由说服人是需要讲究技巧和逻辑的,而技巧和逻辑又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事实又需要证据来说明。因此,撰写一份条理清晰,逻辑清楚,有理有据的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至关重要,因此,这份驳回复审理由书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诉讼程序。
       我时刻提供自己,客户委托我们对某一商标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说明该商标对客户很重要,而我们身为客户的代理人,更应该用自己的专业法律技能来帮助客户,以此维护客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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