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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不中止,到底谁说了算?
2019-03-27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近日我司收到了商评委下发的多个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这些驳回复审案件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我们在对本案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之前,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我们恳请商评委暂缓本案的审理,因为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至关重要,待引证商标撤三案件完成后再来审理本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商评委在审理驳回复审案件时,并未等待引证商标的裁定结果,而是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统一给出的结论是: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其实对于中止不中止,我国商标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中止不中止”归属于商评委“可自由裁量”的范围,商评委的考虑是,如果等待引证商标的裁定结果,势必会积压大量的案件,并且很多申请人只是为此拖延时间,恶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笔者认为,对于驳回复审案件而言,申请人对驳回复审决定书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其主张是“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但是商评委没有中止审理,拒绝等待”。
而法院正审理此类案件时候,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认为应该等待,而被告却没有等待商标局的审理结果,并且商标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至关重要。一个等一个不等,占用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也就说“不中止审理”可能会产生明显的损害,不仅会妨碍公平公正的实现,甚至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浪费。
       中止不中止,目前法院与商评委持不同的态度,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授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中止诉讼,以保障审理结果公正合理。申请人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希望等待并根据另案裁定结果对本案作出处理,以保障本案实体争议能够得以公正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且暂缓或中止本案审理并不会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而且有利于申请人因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而遭受利益损失,防止程序空转,彻底解决本案纠纷。
       《商标确权行政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中对于中止不中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从普遍意义上讲,“如果不等待在先权利案的结果,而对在后商标案做出裁决,以在先权利否定在后商标的注册,而之后在先权利案的结果却是否定了在先权利,则在后商标遇到的所谓障碍本来就不存在,但此时其商标已被撤销或驳回,已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这显然对在后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是存在损害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先引证商标撤三案件未完成前,在后的驳回复审案件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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