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浅论在中国实施五年不使用撤销法则的利与弊
2024-06-17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前言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有着相对成熟的商标法,而这些法律因文化和国情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因为情况不同, 我们很难去完全复制另一国家的所有法律,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某一条法律来解决我国的一些商标问题的。这一点在中国的商标法条中也不是没有先例的。 美国的商标法与中国商标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其五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所谓的五年不使用, 就是在商标注册五年后, 所有人必须向商标局提交该商标在所注册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证据。如果不能提交或提交无效证据的话,该商标则被撤销。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如果在中国实施这一规定的利与弊。
       1. 利:
       在中国,引进这一法条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了商标资源的浪费。目前, 根据中国商标网的统计, 截止至2017年6月15日, 我国的商标有效注册量已超过1217万个。 虽然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但其中也隐藏着不少弊端。 据统计, 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这半年里,我国商标申请量就已超过218万个。而在同一时间段内, 商标注册量不到115万个。注册率仅为52.7%。 在日常的商标代理工作中, 我们发现有很多商标申请驳回,有相当的一部分是因为与在先但不被使用的商标。这些引证商标,有些是因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只为了经济利益恶意抢注但不去使用, 而有些是因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善意注册但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放弃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没有被使用的商标占用和浪费了了国家宝贵的的商标资源。 而被这些没有使用的商标阻碍的商标申请人常常需要同时提交驳回复审和撤三申请才能够保证自己的商标得以注册。而这一过程, 浪费了申请人的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如果采用五年不使用法则, 这些没有被使用商标则会被自动撤销。 节省了了在后商标注册人部分时间与金钱。 
       2.
       如果引进这一法条, 虽然节省了部分在后商标注册人部分时间与金钱, 但也在同时对于商标局的审查员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仅在去年(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就有超过211万商标获得注册。 试想一下,如果在今年实施这一政策, 意味着五年后将有超过200万件提供使用证据案件提交。即便如果其他类型案件数量没有增加, 这突然增加的200万件案件对于商标局审查员的数量和审查质量也是极大的考验。 第二点,  增加这一法条后, 如何对大品牌或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如今,大量仿名牌假冒商品充斥着市场。从“七个核桃”, 到“IVIKE”不仅扰乱了市场的程序, 也给大品牌和消费者造成不可忽视的损失。 为了保护这些受人爱戴的品牌, 大公司们也往往采取商标全面覆盖的策略。 他们或者申请并注册一些与其主要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就申请注册“哈哈娃”商标),  或者在与其商品或服务不相关的领域注册其主要商标 (例如可口可乐公司、 麦当劳公司等)。其实如果不申请注册,因为驰名商标的缘故,其他人也很在这些类别上获得近似商标的注册。但这些大品牌也是为了更进一步的保护,使其商标不被其他近似商标所淡化。如果实施撤销五年不使用条例,则会加大这些大品牌维权的费用。
       总结与结语
       由此可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中国实施这一法则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尽管节省了部分商标资源,但也给商标局审查员的负担及大品牌的保护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虽然在这样一个分析中, 我们的提议是弊大于利的, 但是我们学习到的是在商标行业对于外来新鲜事物的心态。我们既不要将他们拒于门外, 也不要一昧的将其引入。我们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析并总结出利弊。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商标法得到合理的发展。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78号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