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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马德里国际注册中的各种日期(下)
2024-06-13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上篇介绍了三种马德里注册中出现的三种日期,这三种日期在国内商标中也会出现,但与国内商标的又稍有不同的。本篇介绍三种可能是国内商标完全不会涉及,或者是和国内商标含义、起算完全不一样的国际注册商标中的日期。

    后期指定日期(Date of Subsequent Desig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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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期指定,通常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又就同一商标申请指定有关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如,某公司于2015年5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获得了商标国际注册,该注册的申请中指定了缔约方甲国对申请的商标予以保护。后来由于注册人产品出口扩大到多个国家,其中包括缔约方乙国和丙国。这样,需要其国际注册商标在缔约方乙国和丙国得到保护。故在该国际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人就相同商标提出申请,指定缔约方乙国和丙国予以商标保护。(如上图中,后期指定是2015年7月7日,国际注册日是2002年2月11日)此种指定常被称为“后期指定”。在性质上,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在同一缔约国可以多次后期指定。商标局为了区分同一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之后的后期指定,会在原有的国际注册号后加大写字母H,但并不是所有后期指定的国际商标的注册号后都会有大写字母H。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后期指定,要看商标局网站是否有记载后期指定日期,如上图所示。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第24条第6款(a)项之规定,后期指定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的,日期为国际局收到的日期。后期指定由主管局向国际局提交的,日期的起算与国际注册日期的起算相同。所以从性质上来看,后期指定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同为国际注册商标在国际局登记的日期,可以看作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商标权利起算日期。即一个国际商标如果没有要求优先权,仅有国际注册日期和后期指定日期,那么权利起算日期从后期指定日开始,而非国际注册日。以上图为例,这个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日为后期指定日即2015年7月7日,而非记载的国际注册日2002年2月11日,该国际商标在中国的有效期为2015年7月7日至2022年2月11日,而非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7日。由于后期指定日是国际商标的权利起算日,所以了解这个日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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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登记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后期指定日期。在WIPO网站上出现的位置不固定,只要看到“Subsequent designation”,就说明有后期指定;CN是中国的英文缩写)

    通知日期 (Date of Recording)

    国际注册商标档案中的通知日期是国际局将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通知各主管局的日期,它对商标申请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实质影响,是各主管局驳回期限的起算日期。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各主管局的审查期限在这个日期的12个月或18个月后到期,对于超过审查期限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主管局丧失对其行使依职权驳回的权力。这个日期在中国商标局网站上没有体现,但是商标局网站上的商标申请日期一般会比这个日子晚一点点。这个日期的意义在于计算国际商标的撤三以及各主管局的审查期限。后期指定中也有通知日期,后期指定审查期限的计算与一般国际注册商标的计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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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登记的国际注册商标的通知日期(2013年6月27日)。在WIPO网站上出现在Registration条目下)

    公告日(Publication Date)

    国际商标在国际局(WIPO)登记注册之后即予以公告,公告在WIPO网站上,指定延伸至中国的商标也不会在中国商标网上再次公告,所以如果要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需注意国际局(WIPO)网站的公告信息。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 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举例说明,国际商标于2017年5月1日公告和于2017年5月30日公告,其提起异议的绝限期均从2017年6月1日起算,公告期三个月,即异议截止日均为2017年8月31日。

    由于国际商标都是于国际局(WIPO)登记完毕后再由各主管局审查,而公告则是由国际局(WIPO)登记之后就会发布,所以国际商标的异议一般是在国家局做出的驳回之前的。而国际局(WIPO)关于异议的通知都是以临时驳回(Provisional Refusal)的方式发出的。针对延伸至中国的临时驳回,回复方式就是驳回复审。一个国际商标如果既被异议,又被商标局驳回,那么正常的审查程序都是先审驳回复审,再审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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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登记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公告日期(2013年7月4日)。在WIPO网站上出现在Publication条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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