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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摸象—“JDAUTO”商标异议案
2024-06-13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在日常生活中,对同一个事物,限于个人的主客观因素,比如所看的角度,所持的立场和所用的方法不同,会得出不相干甚至是截然不同的结论,正如寓言故事《盲人摸象》中所云。
        下面本文将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盲人摸象”的商标案例。
        案由:同一被异议人,同样的被异议商标,只是类别不同,商标局在同期下发的两份异议裁定书中得出了商标近似和商标不近似的结论。 
        商标局认为:
        在第12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JDAUTO”与引证商标“JD JOY”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JDAUTO”与引证商标“JD”不构成近似商标;
        疑问:这是什么标准,又是个案审查吗?
        我的回答是:商标审查主观性很强,但是强的已经没有标准了。
        案情介绍:
        我司代理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分别对德阳市超志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的1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5926004、16205399号“JDAUTO”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在第12类商品上的裁定如下:

image.png

        在第9类商品上的裁定如下:

image.png

        针对商标局的上述裁定,我的困惑是,商标局认为“JDAUTO”与“JDJOY”近似,为什么不认为与“JD”构成近似?
        个人观点:商标局在审理依据相同,审查对象高度近似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个案审查原则”而做出不同的审查结果,也就是说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一致性。另外,商标审查标准是审查员审理商标的依据,审查结论体现着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对于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和个案审查原则,我们先要了解其概念:

        “审查标准一致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的基本依据是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标准在法律适用上及执法标准要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

        “个案审查原则”强调的是事实审查问题,由于不同的商标案件之间情况不同,比如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知名度、商标显著性、消费者群体、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存在差异,因此虽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和审查标准,仍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个案审查,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是不同事实的审查,不是法律规则的个案灵活适用。

在案件审理中,既要考虑个案情况,也就是说不能否认“个案审查原则”,但也强调在商标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是案件审查的基本依据,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我方处理:针对商标局下发的不同裁定结果,异议人已委托我司对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6205399号“JDAUTO”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经验:商标异议成功与否取决于商标的近似,商品的类似程度、案件撰写质量、法律条文适用以及证据材料的契合度等多种因素,但是商标局审查人员的主观性在整个案件的作用也很大,因此,对于异议案件中,商标局下发的准予注册的决定,我们应该有针对性的建议客户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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