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历时29个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王老吉”商标许可备案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局裁定,驳回鸿道集团仲裁请求,广药集团的仲裁请求获得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全面支持。本案是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后,因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徐进律师作为广药集团的代理人全程参加了本案仲裁的策划及全部的仲裁程序,通过艰难而漫长的仲裁程序,最终取得了“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仲裁案件的全面胜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依法裁决:鸿道集团在本案中主张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并非一份独立的合同,该合同属于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备案合同,在《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履行完毕,相关补充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12年仲裁案件中依法裁定为无效合同情况下,鸿道集团在本案仲裁中要求广药集团履行备案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在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力及案件法律适用的典型性,入选《中国仲裁》2014十大有影响力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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