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徐进律师作为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台湾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宝岛”系列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本所客户在本系列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均获得了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存在不适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
本案中,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的下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烟草局的要求组织生产。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系政府有关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处于政策考虑对卷烟品牌生产的限制,客观上导致商标权人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无法将复审商标投入商业生产使用。因此,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告台湾某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对其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维持了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20764号及第120765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烟草行业依法属于国家管制的特殊行业,其特定品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需要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于国家烟草产业政策的管制,目前大量的烟草商标处于管制使用状态,为此,本案引起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同行业的广泛关注,并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