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就32类的“索菲亚教堂”图形系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徐进律师作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现此系列案已审理终结,我所代理的百威英博公司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争议商标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为位于哈尔滨的索菲亚教堂照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该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而索菲亚大教堂是远东地区最大的东正教堂,历史悠久,该教堂与东征教的存在密切关联,如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将损害宗教人士的宗教感情,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撤销争议商标并无不当。
注册商标因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可能损害宗教人士的宗教情感,进而形成不良社会影响而被撤销商标注册的案件,在商标审理实务中,并不常见,本案中,本所律师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注重对宗教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