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徐进律师代理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简称百威英博公司)诉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德州某有限公司(简称德州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我所代理的百威英博公司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哈尔漫”是纯文字商标,而引证商标一是由“哈尔滨及图”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为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二为“哈尔滨”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七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主要识别部分为“哈尔滨”,对比可发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由三字构成,且前两个文字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同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判决撤销原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百威英博公司就第7341305号“哈尔漫”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申请重新做出裁定。
本案的意义在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所律师成功的运用这一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列举大量事实证据,及时维护了百威英博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