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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哈里波特HaLiBoTe”系列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2019-03-26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李淑华律师代理美国华纳兄弟“哈里波特HaLiBoTe”系列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2000年及后,某自然人在涉及第3、5、18、25、32、33等共21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共51件“哈里波特HaLiBoTe”/“哈利波特”/“哈利波特HARRY POTTER”系列商标。客户针对上述申请均提出了异议及异议复审,而诉至法院的有27件。

       该系列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系《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情形,不予核准注册。针对其中五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至此,长达近十年的某自然人抢注“哈利波特”商标案件得以尘埃落定。

       北京市高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应当理解为商标的构成要素或将商标的构成要素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在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作为畅销小说的角色名称已为公众所了解。。。。上诉人(某自然人)明知该角色的知名度而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本案意义在于,长期以来,由于知名作品名称并未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亦不属于其他知识产权,实践中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抢注知名作品名称的现象屡见不鲜,该种抢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适用,且由于知名作品名称私权的属性,也未有在先判决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保护。本案,商评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充分考查了知名作品名称指向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及非权利人的占有使用可能会产生的公共误导,认定某自然人对知名作品名称的垄断性注册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对于该类案件今后的法律保护极具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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