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异议商标“姚明一代YAOMING ERA”完整地包含了“姚明”二字,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姚明本人产生联系,进而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销售主体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受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先生的委托我所成功地通过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行政诉讼成功地制止了“姚明一代”商标的恶意抢注,通过提起民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有效第制止了不乏厂商对“姚明一代”商标的使用,姚明先生取得了对“姚明一代”商标维权案件的全面和彻底胜利。
“姚明一代”系列案件涉及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知名人士维权的各个方面,在姚之队的配合下,我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姚明一代”系列案件的成功代理是我所全面维护知名人士合法权益的又一重大典型案例,集中体现我所办理疑难复杂具有重大影响力案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