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李淑华律师、姜珊律师代理H-D密执安有限责任公司“汉马哈雷HMHL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原告常州市万鹏电子有限公司以被异议商标的含义、读音、整体外观和结构与引证商标均区别明显,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且未有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知名度,及未有证据证明“HARLER”已经形成与汉字“哈雷”相对应的固定翻译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商评委裁定的申请。
该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认定,H-D密执安有限责任公司评审阶段提交的互联网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环球时报》、《三联生活周刊》、《经济观察报》、《青草》等杂志上已将“哈雷”与“Harley”对应使用。且H-D密执安有限责任公司评审阶段提交的侵权案件报道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也印证了“哈雷”系“Harley”的音译。故,被异议商标中的主要认读部分“汉马哈雷”完全包含了引证商标“HARLEY”的音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商评委认定两商标共存于摩托车等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结论正确。故此,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