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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律师“姚明一代”案件湖北省高院终审胜诉
2024-06-13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2012年9月20日,备受关注的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正理商标事务所张宏律师、徐进律师作为上诉人姚明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公开宣判,一场耗时一年半的恶意侵权纠纷案划上圆满句号。该案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受理并最做终审判决“明星商品化权”第一案,姚明成为了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第一位受到该法保护的自然人经营者,是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又一座里程碑,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姚明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直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此情形下,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自然人姓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的姓名、肖像及其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立即和严厉制止。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考虑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发布正式声明之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继续侵权并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为此,综合以上因素和考虑,在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照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由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本案中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与姚之队的密切良好沟通和配合下,为本案进行了大量的开创性论证工作,圆满地完成了本案的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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