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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豪、布兰妮被抢注,当企业商标遭遇名人经济
2019-03-25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因认为自己的名字在中国被恶意注册成了钟表类商品的商标,国际流行乐坛天后级人物“小甜甜”布兰妮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准予注册裁定。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国际篮球新星林书豪的名字遭抢注的消息也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
       据了解,目前,抢注名人的名字当商标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抢注名人商标风潮渐起
  布兰妮在起诉书中称,她是当今世界流行乐坛炙手可热的流行天后,“BRITNEY”作为她的名字,在中国的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她的姓名“BRITNEY SPEARS”已经作为商标在美国取得了多类注册,在中国也在多个类别上获得了商标注册。
  布兰妮认为,深圳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原告授权,故意将她的名字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借她的知名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她的姓名权。此外布兰妮还称,她在国际歌坛具有极高的知名度,“BRITNEY”已成为世界娱乐和时尚领域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在市场上导致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她有关。布兰妮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注册裁定。
  据法院查明,争议商标“布兰妮BRITNEY”由深圳万富达公司于2001年8月申请注册,200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限定使用商品为钟表类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布兰妮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商标时,她已在中国公众中广为人知,不应属于中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而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起诉。
  布兰妮之所以提起这场诉讼,是因为“BRITNEY”商标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据了解,布兰妮唱片销量平均每年可以卖854万张,其全球单曲总销量6000万张,全球专辑总销量8700万张,全球唱片总销量1.445亿张。

与此同时,继姚明之后另一个闪耀世界的华人NBA球星“哈佛小子”林书豪,也因为其耀眼光环下的巨大商业价值而被江苏无锡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将“林书豪”注册为商标。
  “林书豪”名字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估价值约1亿元人民币。而这家成立于2002年,主要生产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用品的企业只花费了4460元,就将“林书豪”商标成功注册。据这家体育用品企业的老板虞敏洁介绍,2010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电视里发现了一个出色的华人球员林书豪。虞敏洁凭着经验判断,林书豪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华人NBA球星。
  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Jeremy S.H.L林书豪”商标,申请了25和28两大类。其中,第25类主要是服装、鞋,帽等,28类指运动球类、游戏机、玩具等等,商标专用期限从2011年8月7日到2021年8月6日。
  虞敏洁坦言,当初注册“林书豪”商标纯属一个带有预判性质的商业行为,没有恶意炒作等想法。
  法律并未明文禁止
  事实上,名人姓名以一种让人尴尬的方式出现在商标上已有先例。当年,谢霆锋最当红的时候,市面上突然出现了来自贵州安顺一制药厂的一种名叫“泻停封”的止泻药,一时成为娱乐圈的焦点话题,曾经闹得沸沸扬扬。
  除此,还有“本·拉灯”照明器、“旺家卫”坐便器、“赵本衫”衬衫等等,傍名人的商标也曾经轰动一时。
  目前,抢注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人眼里颇有‘钱途’的‘朝阳产业’,而名人姓名这样炙手可热的资源,自然成了抢注的首选。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利益的驱动下,现在国内更出现了“职业注标人”、“商标倒爷”,抢注正在走向专业化运作,并且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转卖。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使用名人名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未侵权。我国《商标法》对不予注册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名人名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名人要杜绝自己被抢注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名人将所有商标类别都注册了。
  从客观上来看,以名人名字注册商标,公众立刻会联想到名人。但是,就因为明星用的这个名字,别人就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不公平。这涉及权利平衡原则。每个人都有姓名权,而且有很多人是重名。
  在对“名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予以定义的前提下,对名人的权利扩大保护,实质上是对商标申请人权利的侵犯。
  法律专家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有一个分界线,类似于林书豪这样,如果在注册商标时,他还没成为名人,很少有人知道他,那就可以注册,而且受法律保护。而在林书豪已经成为名人后,再有人去注册第25类和第28类之外的“林书豪”商标,就可能对他本人的姓名权是一种侵犯。
  另外,在实践中,因此,商标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过程中,对“名人”的“公众性”具有自由裁量权,类似林书豪这样的名人,虽然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被国人广泛所知也仅仅是近期的NBA球赛所致,不可苛求商标审查员应该知晓林书豪具有较高知名度。
  抢注名人商标当慎行
  抢注最根本的动力还是来源于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
  与著名笑星赵本山名字谐音的“赵本衫”商标被北京一家公司注册成功,并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国内服装生产企业进行推荐。
  北京某企业策划公司把大导演张艺谋名字的谐音“张一摩”注册成化妆品商标,还开出了800万元的转让价。
  不仅仅是名人名字遭遇抢注,一些热点名词也成为抢注的对象。据悉,“嫦娥一号”2004年就被抢注,开价30万元,而“集结号”被注册为12类商标,叫价100万元。

专家认为,知名商标能让商家节省开拓市场的投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光有好商标,没有能被公众认可和接受的产品,也是不行的。有追求的企业应更多地追求独创性强的商标,遵守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虽然布兰妮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根据审理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合理推论出,如果在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EY”商标时或之前布兰妮已为中国公众广泛知晓,布兰妮的姓名权就属于中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法院就应判决支持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如果林书豪本人对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提出异议,还有可能拿回用自己姓名注册的商标。如果该商标给林书豪带来不利影响,并有证据证明该商标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产生误认,当事人可以依据商标异议程序等商标审查的后续程序来请求商标局予以撤销,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据了解,前几年有人抢注“易建联”商标就被撤销了。
  而去年底,武汉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最终被判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利用名人名字与商品挂钩多是新生企业为了在短期内扩大产品知名度,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但是从长远来说,对企业并无多大的益处。抢注名人商标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对企业评价的降低,反而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对企业今后的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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