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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银保通”异议复审案件分析
2019-03-25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近日,国家商评委依法作出了商评字[2012]第28394号《关于第3584026号“银保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我所代理中国农业银行的异议复审评审请求获得了商评委的支持。

        在国家商标局作出不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异议理由的不利情况下,我司代理人以高度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完成了本案的证据收集、文件撰写等代理工作,详细地论述了“银保通”是银行和保险业通过技术平台为客户提供投保、核保、出单一站式服务项目的名称,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实现的方式、服务特点,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保险信息、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珍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国家商评委经审查并经合议组合议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异议复审请求,认为我方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银保通”是指一种用于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实时联机交易的应用系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银行、保险等服务项目上,易被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或技术特点的描述,用作商标使用在前述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照《商标法》上述规定进行商标异议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获得国家商评委支持的也较为罕见,该案件的成功代理是我司取得疑难复杂案件的又一典型案例。同时,在本案中,国家商评委还明确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适用方面的区别和标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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