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接到的商标侵权投诉案件中,大多数投诉人是为了保障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个别投诉人利用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动实现个人利益;还有的投诉人借助投诉,通过出具虚假鉴定的方法打击串货行为,保护其区域垄断;也有的投诉人通过虚假投诉的方法,扰乱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笔者认为,遇到上述几类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材料要求,对投诉人和被投诉方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对取得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
1.要求投诉人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通过代理人投诉,除了提供投诉人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文件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与商标侵权投诉有关的授权权限。如果涉及证明文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提供的文件公证认证或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2.要求投诉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是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如果提供的是复印件,应有持有人盖章。对上述文件,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核实。
3.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资料。投诉书要载明投诉人、代理人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投诉人需要保护的注册商标对象、被投诉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确认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说明。如果投诉人口头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及时制作调查笔录。
4.要求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担保书,承诺如因不实投诉材料引起行政执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工商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核实后,认为当事人的投诉资料齐全,投诉对象、事实和诉求内容明确的,可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
在现场核实过程中,如果投诉事实成立,应要求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及时出具鉴定证明。应及时调取证据,用现场检查记录、摄像、拍照、提取实物证据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并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调查与侵权有关的情况。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还应询问当事人在相关行业的从业时间,对被侵权标志的认识,使用标志有无获得授权许可或受其委托加工使用的证明文件;还应询问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有无人情关系或业务往来以及使用侵权标志的主观原因,并了解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最后,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该责令当事人限期如实提供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说明逾期不提供,视为不能提供的责任。
取得的证据经查证属实,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的,即使双方事后协商和解,也改变不了商标侵权的事实。投诉人在出具担保书后,即使事后出具不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