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正理商标事务所组织代理人进行了有关声音商标的学习讨论,在讨论会后,各代理人又分头收集相关资料,现将正理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对声音商标的肤浅认识与大家共享。
仅供参考:
一、关于声音商标的必要性
首先,国际商标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很多国家的商标法均对声音商标设立了可操作的注册程序。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中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声音商标 (sound mark) 的注册。我国商标实践中,实际上也存在一些以声音为主要识别要素的商业标志,如恒源祥的“羊羊羊”广告语等。
其次,具有一定特色的一段声音或音乐在现在多元文化和市场中已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现在北京很多大型超市中都设立了电视,滚动播出销售产品的广告,在消费者选购商品的过程中对其消费行为进行引导。已经有很多有特色的音乐片段在公众间建立起了同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对此类声音符号的保护仅限于著作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能将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声音片段作为商标保护,将鼓励企业在视听领域开拓思维,积极创新,为市场繁荣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声音商标有效地弥补了目前我国商标保护领域的空白,使我国的商标保护范围更加完善。
第四,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已经广泛接受声音商标的传达方式,并有多个案例可以证明声音商标的可注性,其完全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要求。
案例:
案例1:《广州日报》载文《“徐酱油”去世,其传人录下其声音招徕顾客》:89岁的徐老太太有60年卖酱油的经历,因其酱油气味醇香,许多人都愿意买她的酱油,“卖酱油哦,酱油…”的声音就是人们识别她的标志。在其去世后,她的儿媳妇即用已经录下的老人的声音继续卖着酱油,每天生意很好,若不如此则酱油无人问津。
案例2:诸如,“今年过年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恒源祥,羊羊羊”等广告词,消费者听到时,会第一时间反应出其所对应的产源主体。
其他案例如: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听到电脑中的“敲门声”就知道是自己的QQ好友上线了。还有诺基亚手机铃声、苹果的手机铃声,电脑开机的声音,我们一听就知道是什么产品的声音。这些声音都与其相关产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唯一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往往通过这些声音就可以识别出相关产品是什么。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声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综上,将声音商标纳入受理范畴不仅符合国际通常做法,也对我国商标法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1、声音商标以声音为商品识别对象,因此要求作为商标的声音必须具有显著性。声音是使人产生听觉的振动 ,声音多种多样,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要求作为商标的声音具有节奏,有强弱长短现象。另外,声音作为商标在市场中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便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因而要求声音的长度要合适,声音过短无法识别商品,过长则影响效率,因此,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来规定声音的长度范围。
2、在衡量声音商标是否可进行注册时,采用的衡量标准与适用于普通商标的标准并无不同,即是否有显著性;是否对商品具有描述性;以及所申请的音乐商标是否构成了对某种语言或者商业习惯的描述。如,《结婚进行曲》为举行结婚典礼通用之声音,不能于婚纱服务或喜饼等商品享有独占权。而且,即使申请人能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也无法获得核准注册。因为如果核准的话,将产生不公平竞争、严重影响商业交易。
3、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4、可以规定任何音乐、曲调、自然界的声音和其他一切声音,只要具备显著性均可注册为商标。申请者在申请声音商标的注册时,需要提供如下的材料:一纸质的乐谱或音符;二对该声音原声准确复制的电子媒介,必须完整清晰;三对声音须附有文字性的描述,包括声音的情境、歌曲的歌词等必要的描述。
5、声音商标必须指向商标或服务的提供者。具体来讲,“听众听到这个声音时,不是左耳进右耳出的;声音要与众不同,可以唤醒听众的潜意识,并联想到声音所代表的来源或事件”。
案例: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核准米高梅公司“狮子吼”声音商标。自1920年以来,这头狮子的吼叫声总是出现在米高梅公司出品的电影片头,任何看过它的电影的人都能够立即识别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