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还记得苹果IPAD在中国刮起的狂热风暴?您是否还记得苹果专卖店外排着长队等一夜的壮观场面?您是否愿意相信或者接受其实您手中那令人艳羡的IPAD商品目前尚属于侵权产品?
在IPAD商标权一案仍在纠结的审理中时,我想肯定有太多的人坚信这场诉讼苹果公司的胜算太大,然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那一纸判决,却让我们不得不相信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那就是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是无权以“iPad”这个英文单词作为商标来销售它的平板电脑的。而同时,我们也再次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商标所具有的巨大价值!
我们都曾感慨海外维权的艰难,我们在总结这些艰难的时候,总是会列举诸如时间、金钱、语言等等的种种不易。然而,如果仅仅从商标本身来看,这些所谓的艰难也不过是亡羊补牢的感叹而已。而如今,苹果公司因“iPad”商标侵权一案在中国大陆的落败,却也向世人很好的阐释了中国商标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注册在先原则。
虽然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不一致,所依据的法理不一样,商标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也不同,但都具有同一共性,即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给予保护,也对消费者给予保护。基于这两种基本的保护对象,各国商标法律赋予的商标权利所基于的基础就分别有以下三种原则:
(一)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商标权的归属取决于谁是最先使用权人。也即谁先使用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的商标权利。尽管在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也有相应的注册制度,但实际上,这些注册制度也仅仅是对商标使用赋予法律保护的一种外在体现。适用此原则的国家包括美国、新加坡、牙买加等等。
使用可以分为两种,意图使用和已经使用。如在美国进行申请,就需要说明是已经使用还是意图使用,如是已经使用,还需要说明已经使用的时间并需要提供简单证据。
基于意图使用的商标在提出实际注册申请后,如果通过审查,注册当局一般会对申请人发出注册通知,申请人需要在期限内对商标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并需要向注册当局递交已经使用的声明书及相关证据。基于意图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好处是可以为开拓市场赢得必要的时间。
基于已经使用的商标在提出注册申请的同时,个别主管当局会要求提供使用证据,但是大多数采用已经使用注册原则的国家,采用此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商标注册人在注册过程中应对不可避免出现的各种官方意见以及第三人的异议等。比如对于因为近似而遭到的驳回通知,注册申请人可以向注册当局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来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从而保全自己的商标权益。基于已经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好处是可以通过使用使有些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成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商标注册前的使用固然重要,然而注册后商标的使用更不可忽视,因为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商标取得注册后,必须在商业中实际使用该商标。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注册当局提供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否则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危险。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家都会在商标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要求提交这样的证据材料。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商标权的闲置和浪费,也能将商标与实际的商业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而不至使商标权利仅仅成为某些人牟利的手段。
(二)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是指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的商标就被核准注册。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所有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战屡,尽早将商标在实行这一原则的国家取得注册。否则,一旦被他人抢先注册,将很难从他人手中得到本来属于自己的商标。实行这一原则的国家包括中国大陆、日本、韩国、德国、智利等等。
依据注册在先原则申请商标,申请时间将成为极为关键的因素,在实行这一原则的国家申请商标,此原则的实施将为申请人提供很好的预防措施。但这个原则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即造成大量注册商标闲置,以及由于申请数量的激增,审查速度也会较为缓慢,同时也会间接导致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屡屡出现。像近来日本《读卖新闻》报道称,“日本不少品牌与地名在中国被注册成商标,很多日企担心自己的产品出口到中国时,会因商标被注册而导致无法销售”。日本国内部分舆论甚至将此商业行为上升至国家自尊心的拷问。事实上,中国很多本土老字号也都在海外遭抢注,比如四大名著商标被日本游戏公司抢注,以及著名的“王致和”德国维权案件等等。这种抢注行为的屡屡出现,其实就是注册在先原则不可避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回顾之前提到的苹果IPAD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尽管苹果公司提出了大量已经使用的证据,但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大陆实施的是注册在先原则。仅仅依据这一原则,深圳唯冠确实在先申请注册了该商标,而且没有恶意抢注的迹象。此外,苹果公司虽然主张深圳唯冠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而申请撤销该商标,但是深圳唯冠反驳自己仍有库存并且已经使用在自主研发的相关产品上。所以苹果公司此次在中国大陆的落败,实在应该好好学习了解一下中国大陆的商标法律。
(三)使用与注册混合原则
使用和注册混合原则是指采用使用和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例如,某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人对一个商标的注册提出指控,期限届满,注册人便取得商标权。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人对该商标提出指控,比如构成对已有在先权利的侵害等等,指控方如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使用在先,经主管当局核查商标确实构成近似,则该商标就会被撤销注册。实施这一原则的国家包括土耳其、叙利亚等等。相对而言,个人认为这一原则较为完美,因为它既保证了商标使用人能够及时提交商标申请,又能在一定范围内阻止恶意抢注。同时也能促使那些只注意商标使用而不注意商标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尽早注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的权益保护。且不论各界舆论如何看待“苹果”之争,作为专业的商标从业人员,我们应能从这个案例中意识到这些基本原则的存在法则,并能从良性的角度去提醒我们的企业要有高瞻远瞩的知识产权战略眼光,在实施不同商标原则的国家,针对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商标对策。从而让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真正体现出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