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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新要求
2019-03-25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审查原来由商标局的监督管理处审查,现已转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审查。目前商标局对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有以下要求:

申请书式要求: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提供能够证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外国人的护照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

(3)许可合同应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一份合同中涉及多件商标许可的、申请时可以提交至少一份原件,提交合同复印件的申请必须注明原件附于哪份申请之中。外文合同的中文译本代理组织须盖章。

注意事项:

(1)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由许可人申请办理。申请书有修改的需代理盖章;合同有修改的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共同盖章。

(2)许可使用商品范围不能超出商标注册证上商品范围。如被许可使用商品的范围小于核准注册的范围,可在该商品后以加注方式注明,如注册证上商品为服装,许可的商品为西服,则可在备案申请书中填“服装(仅限西服)”。

(3)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的有效期。

(4)许可合同的内容。许可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商标【1997】39号)第六条的规定。许可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与许可合同的约定一致。

(5)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在许可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

(6)再许可。办理再许可的商标必须办理首次及前次许可的备案,办理再许可时首次及前次许可的合同或授权书原件应一并提交。

(7)共有商标的许可。共有商标的许可申请书中可以只有代表人签字,合同必须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

(8)转让中的商标的许可。如果由转让人提交许可申请,应同时提交受让人同意许可的文件。如以受让人名义许可,受让人只能从核准转让公告后开始许可。

(9)许可的变更申请。许可变更申请仅限于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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