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经尼斯联盟第二十一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形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
关于第十版分类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的做了修正,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其中除了一些关于英语、法语的特别提案与我们的日常工作不太相关之外,其他方面都是需要尽快积极掌握的。
第一部分:对尼斯分类第九版的修订
一、新增的项目
二、修改的项目
三、修改并移类的项目
四、移类的项目
五、删除的项目
六、对类别标题、注释和一般性说明的修订
第二部分:特别提案
一、有关英文、法文的特别提案
二、有关膳食补充剂的特别提案
1.对项目的修订
2.对类别标题和注释的修订
三、与第9类相关的特别提案
1.对项目的修订
2.对类别标题和注释的修订
第三部分:有关游戏设备项目的修改
其中改动比较大的是关于第9类的调整,很多原属第7类的商品都归入第9类,并且第9类还增添了很多新的商品,需要在以后工作中多加注意,避免出现给客户报错类别的情况。
我们的大客户老客户的产品涵盖食品饮料、保健品、生活卫生用品等,这些商品变动也较大,例如:
根据近年来生物医药方面的研究成果,第5类和30类关于膳食补充剂的相关项目改动也较大,新增了“药用亚麻籽”(5类)、“人食用亚麻籽”(30类);“药用鱼粉”(5类)、“人食用鱼粉”(29类)、“动物食用鱼粉”(31类);原30类“非医用酵母片剂”移入第5类改为“酵母膳食补充剂”;30类“食用蜂胶”改为“蜂胶”并新增了“药用蜂胶”(5类)、“蜂胶膳食补充剂”(5类)、“花粉膳食补充剂”(5类)。新增有关卵磷脂的项目,比如“食品工业用卵磷脂”(第1类),“烹饪用卵磷脂”(29类),“卵磷脂膳食补充剂”(5类)等等。原30类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第5类的各种详细的人用膳食补充剂,例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藻酸盐膳食补充剂”等。
又如“纸质和纤维素制婴儿尿裤(一次性)”在第9版中放在16类“生活用纸”一组中,在第十版中放在第5类“卫生用品”一组中,统称“婴儿尿裤”。
在服务方面,我们合作的律师行有大量从事金融服务方面的客户,原35类“建筑木材评估”和“羊毛评估”在第十版中都归入36类改为“建筑木材的金融评估”和“羊毛的金融评估”。
第35类增加了“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可以用于充实以往用来的替代“零售”服务的“替他人推销”和“进出口代理”等。
另外,一些新增的认定为近似的情况也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报查询、写查询报告时也要十分注意,比如30类“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与3202 类似;3002“冰茶、茶饮料”除与3202近似以外,还与2907 “克非尔奶酒(奶饮料)、乳酒(牛奶饮料)、马或骆驼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奶昔”类似;与3001“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类似。
最后,商标局曾发行了关于对第九版商品分类书修订意见,但实际执行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与正式出版的第十版分类书,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对于很多商品的描述,在第十版分类书中,还是做了一定的修改。因此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细心谨慎,不可想当然,要重新学习,尽快熟悉更新的商品描述,更好的为客户服务,提供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