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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律师代理工商银行行政纠纷案获胜
2019-03-25        正理动态        来源: 原创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天津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我所张宏、徐进两位律师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并获得胜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工”图形作品设计者因历史原因,没有对“工”图形作品权属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法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图形作品独占性使用人这一事实予以了确认;同时,一审和二审法院还在判决中明确,天津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工”图形作品的作者,因此无权在本案中主张“工”图形作品著作权“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图形独占性使用人,依法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著作权。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先权利人特别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在遭遇商标恶意抢注时,在没有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法》第31条关于对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往往可以成为遏制他人恶意抢注的非常有效的工具,本案就是在先著作权许可使用人通过在先著作权遏制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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