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专用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许可依据被许可人使用的权限不同,分为独占使用(商标权人也不得使用)、排他使用(商标权人可用)、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三种形式。
在从事代理过程中经历过一个属于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事件,在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详情如下:商标持有人为A公司,享用独占使用权人为B公司,在约定的使用地域和期限内,即使是商标专用权人也不能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否则就构成对B公司独占使用权的侵犯。
A公司与B公司产生争执是针对:商标权人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后,能否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
商标专用权通常也被称为商标所有权,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并未约定在独占许可试用期内商标专用权不得转让。A公司有权依法处理自己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既可以将商标授权给B公司独占性使用,也可以将商标转让给C公司。而且,A公司在转让过程中也明确告知了C公司,该商标已经许可给他人独占使用,故此,A公司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并没有侵犯B公司的独占使用权。
B公司与C公司产生争执是C公司以下行为是否构成侵犯B公司独占使用的权利。
在A公司与C公司的《商标转让合同》经商标局核准后生效,商标所有人有A公司变为C公司,C公司取得商标权后,B公司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依然有效,同样对商标权人C公司具有约束力,C公司在明知也应知(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已在商标局备案)诉争商标已经独占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将商标权又许可给D公司使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B公司的独占使用权,应当按照侵权期间B公司受到损失或者C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对B公司进行赔偿。值得庆幸的是D公司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受到了处罚,B公司依据法律赢得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