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中盖”终究盖过“丐中丐”——浅析双方商标读音相同的情况下,知名度证据的重要性
2019-03-20 商标 张宏

近日,我所代理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丐中丐”商标异议案件由商标局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第19492831号“丐中丐”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盖中盖”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介绍:
2016年03月31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丐中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锭剂,糖果,糖,茶,谷类制品,燕麦食品,谷粉,食用淀粉,烹饪用碱,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并于2017年02月13日被初步审定公告。

异议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名下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的“盖中盖”系列商标读音完全相同,且异议人引证的“盖中盖”系列商标已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理应不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审查认为:
被异议商标“丐中丐”指定使用的“糖果锭剂;糖果;糖;茶;谷类制品;燕麦食品;谷粉;烹饪用碱;食用芳香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选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的“盖中盖”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呼叫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9492831号“丐中丐”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商标局的决定内容可见,商标局最终认定本案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主要依据有二:第一,双方商标读音完全相同,构成使用于部分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具有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审查中的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具体到本案,异议人提供了大量的关于引证商标“盖中盖”的宣传和使用证据,用于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同时提供了引证商标在“非医用营养品”上曾经被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并根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的原则,在本案再次申请认定引证商标“盖中盖”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在字形或整体外观方面尚有一定的区别,但鉴于引证商标已取得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双方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最终,“盖中盖”终究盖过了“丐中丐”。

通过本案例不难看出,判断商标近似应综合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蕴含的商业价值就越大,更加容易遭到复制或摹仿,理应予以加大保护力度。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当中,小编建议:如果可以提供在先商标知名度证据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宣传和使用证据,以证明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应尽量申请驰名商标保护,以最大权限范围内的保护在先商标权利。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仲裁和非诉案件,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域名、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此案件代理人
张宏 管理合伙人/主任/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8
邮箱:zhh@janle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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