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啤公司)与被异议人第21406723号“皇尊金装哈”商标异议案,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介绍:
哈啤公司基于在先注册的“哈啤”系列商标对山东风光啤酒有限公司名下第32类“啤酒”等商标上申请注册的第21406723号“皇尊金装哈”商标提起了异议。
被异议商标 |
引证商标1 | 引证商标2 |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哈啤”商标和“哈”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2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中“啤”字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均为“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且“皇尊金装”部分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对“哈”部分的描述,双方商标含义区别不明显,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注册。
简评: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其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是以文字“皇尊金装哈”文字为唯一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商标局认定,异议人引证商标“哈啤”中“啤”字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以“哈”为主体要素。
比较双方商标,被异议商标仅在异议人的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哈啤”、“哈”系列商标的基础上添加描述性的词汇“皇尊金装”,其“皇尊金装”仅用于修饰中心词“哈”字,其最主要的显著要素仍在“哈”字。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体部分“哈”字,双方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由此,双方商标在整体上难以有效区分,如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令消费者联想成系列商标,势必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