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啤公司)与被异议人第19520189号“哈五”商标异议案,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介绍:
哈啤公司基于在先注册的“哈啤”系列商标对张六庆名下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9520189号“哈五”商标提起了异议。
哈啤公司引证在先商标: 、 等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虽类似,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认为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商标局认为:哈啤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两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包含国内企业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不予注册。
简评:
以往案件中,商标局一般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而不予支持;在此案中,可以看出商标局异议审查的新发展,即在异议实审程序中加大了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除考虑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外,还会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根据《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因此,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有必要对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充分证据,引用《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力求实现异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