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是商标权利人不服商评委关于商标争议所做出裁定的救济途径,更是让法院从司法角度对于商标法中具体问题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平台。随着当今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涉外商标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多,亦有相当数量的外国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商标行政诉讼。由此,外国法人参与商标行政诉讼的手续办理便成了从事商标行业的法律人所必须关注的要点,下面笔者就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该问题做一个不完全梳理。
外国法人参与商标行政诉讼所需的手续文件由于形成于境外,是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与当地驻华大使馆的认证后才可在国内使用,至于手续文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与国内法人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1. 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外国法人一般通过委托我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具体所拥有何种权限正是通过授权委托书来赋予。授权委托书需要载明的内容大体包括:
(1) 外国法人的名称、地址、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2) 被授权的律师事务所及代理本案律师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3) 代理本案律师所拥有的具体权限,例如:
“代为书写、签署、提交、修改起诉状、答辩状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立案、起诉、答辩、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陈述意见;代为领取、签收和寄送与诉讼有关的一切文件;代为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达成和解、提起上诉、反诉,撰写、签署、提交、修改上诉状和反诉状;代为领取、交纳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代为申请执行以及代为行使与本诉讼有关的其他权利;代为签署与本诉讼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书、法律文件等。”
另外,除上述对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的各项基本事务进行授权外,需注意是否具备可将上述授权转委托他人代理的特别授权,例如:
“特别授予上述代理人将上述授权转委托他人代理的权利。”
最后,需写明该授权所持续的期限,例如:
“本授权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授权为特别授权,有效期至本案一审、二审案件结束。”
(4) 需具备有权限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由此可见,授权委托书中最关键的部分就是这个签字,只有具备了签署该文件权限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授权委托才属有效。笔者会在下文详述这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签字人的权限究竟从何而来。
2. 公司资质证明(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及良好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公司资质证明及良好存续证明,其作用与我国的营业执照类似,是用于证明该外国法人是合法建立且良好存续至今的文件。这类文件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而知识产权法院也没有固定的要求,只要提交的文件能够证明外国法人的建立、经营及存续状态即可。
(1) 就欧洲国家的法人来说,欧洲国家公司注册处或商业法庭注册处出具的公司登记信息基本上均包含了上述信息,例如:
苏黎世商业登记处:
(这里写明的登记时间是1898年6月29日) |
(这里写明的是调取此档案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
(2)至于美国法人,大部分美国公司可去各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
特拉华州(最常见):
明尼苏达州:
马里兰州:
一般来说,立案日期前一年内官方机构出具的公司良好存续证明即可被知产法院接受,用以证明该法人至今存续良好。(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