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所代理的两件“三段码”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商标局对我所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三段码三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所蕴含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予以支持。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基本案情
2016年01月26日被异议人就纯文字标识“三段码”(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图样见附图1)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服务上。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于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分别提出异议申请。
案件一:
被异议商标:三段码(标样见附图1)
申请日期:2016-01-26
指定使用服务:第39类“商品包装,物流运输,海上运输,船舶经纪,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游览”
案件二:
被异议商标:三段码(标样见附图1)
申请日期:2016-01-26
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测量,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
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
“三段码”作为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所蕴含的技术特点或方式,是在分拣快件中使用的一种技术转换手段,为快递行业所通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针对异议人上述理由,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中提交了大量行业相关报道以及行业广泛使用证据予以佐证。
什么是三段码?简单来说,一个快递单号由三段数字组成,每一段中分别包含数位数字,每一段通过数据转换被识别为特定的信息。比如,申通“三段码”由三段数字构成,一段、三段有三位数字,二段有六位数字,共12位数字,通过这12位数字对中心、分公司、承包区、业务员等进行编码,实现快件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分拣。
三段码技术,是一种在快递程序中快速分拣快件的一种技术手段。是用数字代替区域地点,在分拣时更容易识别是哪个承包区的快件,主要是为了分拣方便,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在新的竞争态势下,很多快递企业已经开始使用三段码技术进行分拣快件,以降低成本为主要命题,通过优化路由,提升自动化能力,将三段码新型分拣技术融合到快递分拣过程中,用数字代替区域地点,在分拣时更容易识别是哪个承包区的快件,如:543是江西,280是九江,551是九江学院,打个比方从广州发往江西的单子,看到543是江西的,到南昌看到280是九江的,这样分拣比较方便,速度也快,主要是节约时间。
三段码技术已经在快递行业中为各个快递公司广为使用,且已广为知晓,包括韵达、申通、圆通等快递均已使用该技术手段对快件进行快速分拣。
商标局审查:
商标局在审查时认为:
针对案件一,被异议商标“三段码”指定使用于第39类“商品包装;物流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称三段码是快递行业分拣快件的一种数据技术转换方式,为快递行业所通用,使用于“商品包装;物流运输”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予以支持。
针对案件二,被异议商标“三段码”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质量控制”等服务上。异议人称三段码是快递行业分拣快件的一种数据技术转换方式,为快递行业所通用,使用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质量控制”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予以支持。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均不予注册。
(附图1) |
本案由正理知识产权李娟、赵璐莹法律服务团队为异议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发展,原本属于权利人独创的词汇在实际使用中逐渐退化为行业通用名称或成为直接描述科学技术特征的词汇,那么,此类词汇便不再适合作为商标注册,若仍给予该类词汇商标专用权保护,为某一主体所独占,势必会造成一些社会困扰,一则有碍于社会和科技发展进步,二则阻碍他人对科学技术特征进行正常描述。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大量证据均证明“三段码”已成为一种快递行业分拣快件的一种数据技术转换方式,在快递行业已经通用,不应给予其商标专用权保护。什么是三段码,三段码是为了快速分拣快件通过数据转换将快递单号对应的编码转换为收件人实体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相关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关于因退化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的一些建议
实践中,常常出现一种现象,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或已经初审公告,但是因为退化为通用名称,或者退化为对某一产品蕴含的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性而导致缺乏显著性,被商标局或商评委、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最终将此类商标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
因退化为通用名称而不予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最早的一起案件为“金洲黑”商标驳回复审案,商评委在审查中认为“金洲黑”被认定为水貂新品种,已经演化为水貂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在第31类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识别为水貂品种的简称,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反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同样商标发生淡化为通用名称的还有优盘、阿司匹林、雪花等,商标与通用名称之间的纠纷在社会上一直备受关注,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关系到行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
那么针对此类问题,从商标注册申请的角度,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足够的查询检索,时刻关注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在遇到类似于本案被异议商标“三段码”这样的情形时,务必注意此类商标注册的风险;商标代理人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尝试多角度思考,通过查询检索,了解是否存在在先商标,如果存在,通过在先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对预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风险评估,此外可以多关注客户信息;从商标权属发生纠纷的角度,商标案件代理人同样从多角度提出申请理由,商标本身是否具有而且持续保持商标的显著特征,系争商标是否存在退化的可能性,同时仍然可以密切关注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以便能够快速准确地提出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针对性论述。
综上所述,对具有一定风险的商标进行注册申请时,务必进行申请前查询、查证,避免自身资源的浪费,避免国家行政资源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