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商品/服务项目的新准则
根据泰国商标法,一份商标申请必须对其需要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作出明确的描述。泰国商标局对这一规定作了非常严格的解释,也即官方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要求的非常具体,泰国商标局也以要求非常具体的商品和服务而闻名。
2018年5月22日,泰国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说明的新准则,这是泰国商标局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做的内部第二次更新。这是一份非常详尽的描述清单,并且官方认为这些描述已经足够清晰。虽然其中没有列出的项目仍然可以被官方接受,然而在实践中,申请人必须注意有相当一些审查员是可能不太愿意接受这份描述清单之外的其他描述的,所以如果申请中提交了这些描述之外的项目,申请人很有可能需要回复官方下发的官方意见。这份较为详尽的描述清单中,包括了以下一些比较大的改变:
增加了一些新兴领域的高科技商品和服务,例如智能手表、智能手镯、无人驾驶潜艇、无人驾驶飞机、虚拟现实眼镜、人工智能机器人、互联网广播服务和激光通信服务。
以前版本中的一些项目被移除,例如:肥皂,大米,盐,面粉、烟草、营销和金融服务,这意味着这些项目可能将不再被接受。
之前版本中的一些项目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多年来已被接受的牙科、染料、测速仪、操作手册、床、橱柜和技术研究等,现在要求进一步细化才会被接受,例如需要细化为膏状牙膏、纺织品染料、汽车测速仪、计算机操作手册、睡床、文件柜和与计算机有关的技术研究。
泰国商标局对准则的持续修订表明,当局试图尽快更新在快速增长的商业和技术领域中出现的现代化商品和服务,但是这将不可避免地危及到对商标局以往已经确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接受的可预测性,也即在提交申请时可以接受的项目在进入实质审查时可能因为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已经更新而被下发官方意见。因此,有必要持续关注当局不断变化的做法。
2.近似商标共存的审查变的更为灵活
由于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因新申请的商标近似而遭遇驳回变得更加普遍。然而,2016年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后,商标的近似性评估变得更加灵活。根据新的法律,当局不能仅仅依靠分类判断近似,而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当事人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这一要求不考虑近似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归属于同一类别。
根据今年的在先判例,委员会似乎已经开始通过对近似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更全面的分析来适用这项新的修正,而近似商标各自的使用目的、预定买家和销售渠道都被考虑在内。例如,在第1189/2560号决定中,委员会发现归属同一类别的”招聘服务”与”销售管理服务”没有关联,而用于农业用途的化学品被认为与适用于金属工业的化学品完全无关,因为它们专门用于完全不同的目的(第23/2561号决定)。这些决定表明,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性质不同,可以允许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类别中共存。
即使有些商标的近似度很高,而其共存也可能会导致混淆,但是如果申请人能诚实的提供同时使用的正当性或具备共存的特殊原因的证据,委员会仍有可能接受这些极为近似的商标共存。在2017年末和2018年年初,委员会已经在类似问题上做出了一些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例如决定号1874-1875/2560、1614-1615/2560、1616-1618/2560和1773-1774/2560),其中有些案例涉及相当常见的外国名称作为商标。这些判例可能会在支持申请人的诚信善意和共存的可能性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根据在先判例,委员会非常重视商标使用和注册的证据,特别是这些证据如果产生于引证商标提交日期之前,对于商标获准注册将会大有裨益。这些证据可以是外国商标注册证明、在泰国销售金额较大的销售发票、公司的悠久历史和宣传材料。在某些案例中,委员会还提到了近似商标在外国的共存事实。此外,能够证明商标声誉的证据,如品牌和市场份额的排名,对近似商标获准注册也可能有所帮助。
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不太重视在先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书或双方之间的共存协议。委员会解释说,这样的同意书或协议仅仅约束合同各方,不能解决一般消费者的困惑。与委员会不同,法院似乎采取了更开明的做法。在最高法院第8031/2559号决定中,法院接受了类似的同意书,同意由在先商标的注册人评估混淆的相似之处。法院认为,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作为与近似商标权利人直接的商业竞争对手,如果能接受近似商标的共存,将直接影响近似商标是否应被获准注册。因此,来自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书可以作为推定证据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没有令人混淆的相似之处。
鉴于泰国当局已经开始接受并采取更灵活的方法来审查商标,商标申请人可能就会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来克服类似的官方驳回。而在面对官方驳回时,结合在先判例全面分析所有相关因素对申请人的商标是绝对有帮助的。如果您的商标在泰国遭遇了类似的官方驳回,联系正理,我们会为您提供全面专业的意见来帮助您的商标在泰国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