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王小佶”和“王小咭”商标分别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两个被异议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小佶”和“王小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52633号“王老吉”商标、第3980731号“王老吉及图”商标、第10481326号“王老吉1828”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王小佶”和“王小咭”与异议人“王老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标局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 “王小佶”和“王小咭”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解析:
从商标局的决定可以看出,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且以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前提,而不以实际产生混淆、误导为要件。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程洪涛团队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异议申请的法律服务。
附商标图样: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952633) | 引证商标(3980731) | 引证商标(10481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