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幻想纵横公司申请 “熊猫读书”、“熊猫看书”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三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法院认定:原告的“熊猫读书”商标与含“熊猫”元素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幻想纵横公司申请注册第17432853号“熊猫读书及图”(见附件图1)、第17432857号“熊猫读书及图”(见附件图3)、第17432850号“熊猫看书及图”商标(见附件图4)。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认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见附件图2、5)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含“熊猫”元素,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部分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尽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但熊猫本身不会看书或读书,申请商标独创性较强,再结合其他部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熊猫是自然界为人熟知的动物,也是商标标识设计中经常用到的素材,存在在先已经核准注册的“熊猫盒子”“熊猫天天”“熊猫识字”“熊猫快跑”等诸多商标,且客观上相关公众也不会将所有与熊猫相关的商标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即“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商标权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辅以说明各引证商标不能因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并进而认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简评:
一、社会公众熟知的要素属于公共资源,就其权利的行使应具有平等性
在商标设计中,添加自然界既有事物或元素等社会公众熟知的要素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是常见的商标设计方式。通过前述三案的判决,在某种既有事物已被他人作为商标元素注册的情况下,在后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含有该元素的商标不因已含有此元素的在先商标而受到权利阻挡。熊猫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原告在商标设计之初将熊猫元素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若将某种特定的公知元素作为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并进而作为能否造成社会公众误认的标准有失妥当,亦与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意图相背离。
二、从商标申请人的角度看,商标申请人的核心利益获得了应有的保护
由于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核心商标的有效管理更是对企业形成品牌效益助益良多。“熊猫”系列商标属于原告核心商标的范畴,熊猫读书APP和熊猫看书APP自上线以来经过持续和良好的经营,拥有了大量的用户群体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市场格局。
除上述三案外,原告另案同系列第17432846号“熊猫看书及图”商标被驳回行政诉讼一案,经法院审理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原告“熊猫”系列商标被法院认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这对于原告熊猫读书APP和熊猫看书APP标识的合法正当使用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原告就该产品的使用已形成的市场格局和秩序也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北京幻想纵横公司提供了本案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