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醉”商标维权案终审判决 “圣广霸王醉”恶意仿冒判赔100万元
2019-03-20 商标 董春晓

近日,“霸王醉”诉“圣广霸王醉”商标侵权案件终审判决,湖北高院全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湖北圣广酒业公司赔偿石花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基本案情:
 

       石花酿酒公司是湖北省著名企业,对“霸王醉”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的霸王醉系列白酒畅销国内外,以其独特工艺荣获“中国第一高度”“襄樊三宝”等美誉。

       自2014年起,湖北圣广酒业公司先后多次在“白酒”“餐厅”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霸王醉”“圣广霸王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该类商标先后多次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并于2015年受让了湖北圣广印务公司的“圣广霸王醉”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湖北圣广酒业公司将上述商标广泛用于宣传、使用,尤其将上述商标中的“霸王醉”字样进行了突出使用。
 
       法院审理: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石花酿酒公司的“霸王醉”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湖北省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湖北圣广酒业公司在白酒包装上使用的“中国霸王醉”标识突出使用了“霸王醉”字样、在经营场所悬挂的“霸王醉”“中国霸王醉”等标识中的“霸王醉”字样与石花酿酒公司的“霸王醉”商标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的酒或开办的酒店与石花酿酒公司有特定联系。
 
       因此,湖北圣广酒业公司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及突出使用“霸王醉”文字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石花酿酒公司“霸王醉”商标的市场价值及湖北圣广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判定湖北圣广酒业公司赔偿石花酿酒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湖北圣广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事实予以了认定,并同时指出:石花酿酒公司“霸王醉”商标已在国内取得较高知名度,上诉人在应当知晓“霸王醉”商标已为石花酿酒公司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先后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霸王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且在多次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注册,并以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为由不断宣传和销售带有“霸王醉”标识的白酒,侵权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对“霸王醉”商标的美誉和市场价值造成了较大损害。鉴于此,一审法院确定的判赔金额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侵权人提交了大量的“霸王醉”商标的注册申请来使其商标使用行为“合法化”,并利用商标申请受理到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差,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来掩盖其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的事实。同时,侵权人还对其申请商标进行变形使用,突出使用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部分,以达到误导公众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对于此种长期、一贯地恶意行为,二审法院将其明确纳入侵权赔偿额的考虑因素,在同类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典型的意义。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张宏、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石花酿酒公司提供了本案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我方权利商标

    

       侵权人涉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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