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43557号“万宁mannings”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驳回了此注册申请,驳回的理由是该商标中“万宁”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该条款释义如下:
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 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 名称的拼音形式。
本条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本案复审商标标识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海南省万宁市)。如果想要取得注册,词汇“万宁”需具有其它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
在驳回复审理由中,我方强调了1. 虽然文字“万宁”与我国海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相同,但该文字与外文“mannings”组合成为申请商标,该文字组合在整体上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2.商标中的“万”和“宁”均为汉语中用以表示美好祝愿的常用字,可使人理解为“长久安宁、永远健康”的含义,二者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一般不会首先联想到该地名含义,在汉语中的上述其他含义已强于地名含义。3.文字“万宁”为申请人品牌“mannings”对应之中文音译,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地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间已产生特定的标识意义,消费者已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不会误导公众。
商评委经过审查认可了我方理由,使申请商标最终获准初步审定。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突破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禁止使用和注册”规定的限制,从商标文字本身的含义进行诠释,强调其已具有了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此外结合申请人对于“万宁”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从申请商标与英文“mannings”对应关系角度出发,继续主张“万宁”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从而弱化并清除了与地名之间的关联,不会误导公众,使申请商标具有了可以被使用和注册的法律意义。